收錄於郝廣才:有一天one day

 

〈正義不怕太高,只怕墮落沒有底〉

如果殺死一個人,可以救活三個人,那該不該讓他犧牲呢?一八八四年七月五日,從英國南安普頓開出的貨輪「木樨草號」,在非洲好望角西北六○○海里遇上暴風雨,沉沒在巨浪中。船長達德利和三名船員,史帝芬斯、布魯克斯和帕克爬上救生艇,在大海中漂流。他們雖然撿回一命,但還在鬼門關前。救生艇上只有兩罐大頭菜。第一罐撐到七月七日,七月九日史帝芬斯和布魯克斯合力抓到一隻海龜。他們吃到骨頭都不剩,多撐了八天,這時第二罐大頭菜也沒了。另一個要命的問題是沒有飲水,他們只能靠用衣服來接雨水喝。後來沒有下雨,他們只好喝自己的尿。四個人中,年紀最小的帕克只有十七歲。他是見習水手,第一次出海,航海經驗不足。身體最孱弱的他,終於耐不住,喝了海水。結果造成他更虛弱,不時昏迷。船難後的第二十天,他們已經九天沒吃東西、七天沒喝水。船長提議抽籤,抽輸的人就得被殺,犧牲自己來救其他人。帕克這時陷入昏迷,縮在一角,可能已經沒有力氣參與討論。布魯克斯反對抽籤,他認為帕克只是個孤兒,不像他們都有家庭。而且此時他虛弱不堪,應該撐不了多久。抽籤實在沒有意義,不如犧牲帕克。隔天早上,七月二十五日,史帝芬斯按住少年的雙腿,船長達德利在念完禱文後,一刀刺進少年的脖子。接著幾天,他們分吃帕克的肉,分喝他的血。七月二十九日,一艘德國船發現他們,三人死裡逃生,終於得救,被送回英國。回來後,達德利船長和史帝芬斯坦承事情經過,他們認為不需要隱瞞,因為依照海上船難的慣例,他們的行為應該沒問題。但所謂「海事慣例」(the custom of the sea),這個起源於十七世紀的通則,是指當發生船難、缺乏食物時,船員可抽籤決定誰要犧牲,成為別人救命的食物。可是,達德利他們並沒有抽籤,他們直接殺死帕克,所以不能適用海事慣例的保護。檢察官決定起訴船長達德利和史帝芬斯。你說是不是漏了一個人?不,布魯克斯回來後沒說話,而且檢方需要一名「證人」,布魯克斯成為汙點證人,躲過起訴。這個事件不只英國每家報紙都刊登在頭版,也轟動整個歐洲。輿論都同情被告,認為他們吃盡苦頭,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殺人,應該法外開恩。有人還上書維多利亞女王,為被告請願。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呢?法官赫德爾斯頓判決被告有罪,處以死刑。你說法官是不是糊塗了?救三命死一命,不是天經地義、很簡單的道理嗎?是的,三比一大,以小的損失來換取大的利益,很容易理解。但人不是物體,我們可以把人命放在天平上,秤秤哪一條命比較貴重嗎?我們可以說誰該犧牲嗎?法官在判決書中說:「不論誘惑有多大,也不論所受的苦難有多大,生命的價值如何能加以比較?是應該比較體力、智力,還是別的呢?在本案中被挑中的是最虛弱、最年輕、最無力反抗的生命。殺死他比殺死那些成年男子中任何一人,來得正確嗎?答案必須是『不』!」所以他判了死刑,但他建議女王給予特赦。維多利亞女王赦免死罪,把刑期改為六個月。達德利船長獲釋後,移居澳洲,他始終認為審判不公。南安普頓一處教堂,立著紀念帕克的石碑。這塊石碑沒什麼人注意,但帕克化身在《少年Pi的奇幻漂流》這部小說的老虎,在李安執導的3D電影大放異彩後,這個名字再度被世人知道。赫德爾斯頓法官說:「我們往往不得不樹立自己也達不到的標準,訂立自己也無法遵行的準則。我們無須指出,捨棄這些基本原則所意味的可怕危險!」是的,我們信仰佛陀、耶穌,不見得能達到他們的境界,但我們必須向高處爬,因為人不向高,就容易落下,掉在低處。


====

感想:

1.這種災難的事件也讓筆者想起安地斯空難事件,人到了生死存亡關頭,往往要面對極端的選擇。也如同老掉牙的笑話:母親和馬子溺水,只能救一人,你要救誰?

2.這個事件也告訴我們就算處境已經99%接近前人的判例或相關準則,但是只要有一丁點的不同,就是瑕疵,就有可能招致全盤的失敗。要嘛抽籤,要嘛等到少年gg再動手。

3.反對抽籤的竟然可以當污點證人,不得不佩服這種人,便宜佔盡,嘴巴講一套做的又是一套。

4.筆者覺得文中英國的法官值得台灣法官效法。太陽花霸佔立法院這種明顯違法的行為怎麼可以撤告呢?應當要按照法規判刑,再由英文蔡特赦才是唯一可接受的解套方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短歌行不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