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舒服
觀察這類女上男的新聞,男生的感覺通常會有舒服、美好之類的說詞。
確實,作愛真的很舒服。
特別是無套中出。
二、關鍵字
筆者第一時間找判決書的時候是用三立新聞的內容去找(如下方),不過可能因為找錯關鍵字,花了一點時間才找到判決書。
第二次用聯合新聞網的關鍵字「後來有興奮的感覺」去搜尋,就秒搜到判決書。
這裡必須要讚揚聯合新聞網的記者「凱薩琳」,雖說這種社會新聞有時像小說創作,但是留「有用的關鍵字」,對筆者這種想研究判決書的讀者,才是最重要的阿。
也建議三立的記者,新聞當小說創作無妨,但請留下一句方便搜索的關鍵字。
備註:
1.判決書最關鍵的內容:
「參酌被害人於警詢中雖陳稱第一次有 跟被告說不要... 沒辦法掙脫等語,然亦稱「後來有興奮的感覺後,我也就願意跟她繼續做下去」等語」
2.判決書網址: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113%2c%e4%be%b5%e7%b0%a1%2c2%2c20240618%2c1()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487815
高雄19歲鄭姓少女2022年間與年僅15歲的少年交往,在同年6月份發生關係,後來少年的母親報警處理,案經法院審理時,少年坦承「依開始有點抗拒,但實在太舒服,所以沒抗拒」,法官考量到鄭女沒有強制性,且雙方又是合意性交,依女子與未成年少年性交罪判刑3個月,不過基於雙方已和解給予緩刑,但要參加法治教育2小時,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指出,鄭女2022年與少年交往,但明知對方未成年,對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尚未完備之際,基於滿足自身慾望,於同年6月20日清晨5點多與少年性交得逞,事後,少年對於初夜發生歷程意猶未盡,因此都未抗拒對方,同月25日晚間8點多,鄭女再次來到少年家中發生關係。後來少年母親眼見自己兒子初夜被奪走後,氣得提告鄭女,而鄭女在檢警調查時坦承不諱,但解釋兩人都在彼此有意願的情形下發生關係,少年有坦承一開始有點抗拒,後來體驗到興奮的感覺後,就願意繼續下去。鄭女表示自己因一時失慮才會與未成年男友性交,願意跟對方和解,最後在檢方起訴前,雙方已經和解,考量到鄭女坦承犯行後,向法院聲請建議判決;而法官則認為鄭女自身未克制與少年發生關係,行為實屬不該,但考量到雙方合意性交並和解後,依女子與未成年少年性交罪判刑3個月並宣緩刑,但必須要接受法治教育2小時課程,可上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8067417
案件發生於南部高雄市,當地19歲少女小花(化名)與15歲少年小帥(化名)交往,其間2人慾火難捺,於2023年6月在套房內性交。判決書續指,時隔5天後,小花食髓知味,到小帥家再邀他親熱,但雙方上床時被小帥母親撞破抓包,小帥母親氣到報警,其後憤而提告,事件最終鬧上法庭。案件早前於高雄地方法院開審,雙方已經達成和解,而小帥證稱雖第1次他是有拒絕,但坦承「後來有興奮的感覺」故願意跟女友繼續做下去,即雙方是在同意下性交。法官審視案件狀況後,依照2宗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判小花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其間交付保護管束,並須接受2次法治教育,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