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益之名】運作隱晦不受監管 美國慈善基金會爭議多

https://today.line.me/TW/pc/article/VY35jJ?utm_source=lineshare,鏡週刊,2018年7月6日 AM 6點16分

「富豪」是資本社會下必然的存在,而一般人在看待比爾蓋茲、巴菲特、祖克伯這些富豪時,往往津津樂道他們的善行義舉,列舉他們捐出了多少財產、投入醫療研究、消弭貧困等工作,就彷彿賺了錢之後再把錢捐出,就可以洗清過去的爭議汙點,成為社會標竿。不過,在美國,近年來大型慈善基金會的數量隨著富豪人數一起暴增,這些手握大筆捐款的基金會,究竟對社會帶來何種作用,開始引發學者的關注。史丹佛大學的社會倫理中心主任Rob Reich最近就在新書中主張,慈善機構和公益團體應要受到更多監管,而非被民眾當成菩薩一般稱頌。「大型慈善機構在民主社會中是財閥的表現,是富豪階級施展金權的行為,而這樣的行為現在卻不受監管、不透明、只受捐款人控制、長久不變,而且還能避稅」Reich教授點出美國慈善基金會目前的四個弊病;第一,基金會幾乎不受任何制約,選民無法決定存廢,也沒有市場的淘汰機制;第二,基金會的運作不透明,只須填具簡單報稅文件,開支細節外界難以參透;第三,基金會完全服膺於一人意志,內部員工對工作方向無從置喙;第四,創辦人的意志即使在他死後,仍主導運作方向,無法順應社會變遷。第五項弊病,也是最惹人詬病的一點,是美國諸多大型企業在使盡各種方法扣抵所得之後,往往還能從撥給基金會的款項中,再減掉一大筆稅額。從社會整體納稅人的角度來看,這相當於企業把原本應繳納國庫的稅金,轉移到自己成立的慈善基金會金庫裡,不只剝奪了原本可能用於公共建設的資金,更糟糕的是,國庫的支應至少還受選民與民意機關的監督,反倒是慈善機構幾乎不受監管,可以任由創辦人投入任何他想要支持的社會領域。美國律法長久以來對於慈善機構都採取極端放任態度,就如同美國長久以來偏右的市場經濟政策,立法者也堅信慈善領域是管得越少,效益越好。然而隨著社會M型化,五花八門的基金會雨後春筍般竄起,不少人終於意識到一昧放任並非良策,例如在2015年就曾爆發4個癌症基金會的創辦人與高層主管自肥,挪用6,500萬美金捐款的慈善醜聞,顯見加強對於基金會的官方管控,已是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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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

筆者十幾年前剛退伍比較具有反社會傾向的時候,就覺得慈善機構一定有鬼。假如我是富豪,每年捐給我設立的a慈善機構基金會上千萬,接著將我的親信或親戚都納入基金會的高層幹部,

薪水每月百萬,不受到制約,還可以用基金會名義買豪宅、名車,天天吃鮑魚海鮮大餐報公帳,真的是爽到爆。高明一點的還可以買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股票操盤。

筆者記得比較有名的慈善機構似乎都發生過醜聞,大如慈濟、伊甸印象中似乎都發生過。

so~早就該有更嚴格的監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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