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無意間看到老謝看世界專訪楊應超聊樂陞和兆豐案以及獨立董事的角色定位,不自覺看了一小段。
筆者記得剛踏入股市的時候,楊哥和陸哥都是什麼xx外資首席分析師,
「首席」這個頭銜筆者覺得還蠻屌的,跟以前明代的內閣首輔大學士一樣,
「首」代表著專業專精,自然也代表著多金。
網路上影片好像還沒出現,筆者只能就記憶分享一下楊哥的話。
楊哥談到台米兩國的法律,他覺得米國說一就是一,踩到紅線沒有什麼好討價還價的,頂多罰金讓你從天價變成天價八折。
樂陞這個併購詐騙案子,說不定到最後又變成不了了之。
吃虧的都是可憐的小散戶。(友人大鵰之前還說他的營業員在90元附近有推薦樂陞,差點進場套利。)
台灣股市險惡之處就是擁有電話線的人永遠是勝利者。
楊哥話鋒一轉,談到台灣闖進行政院、立法院這種在米國可能都是現場格斃的犯罪行為,在台灣卻因換政府就變成光明正大的無罪不追究,
他覺得台灣人普遍的法律sense(法遵)不夠,該遵守的紅線可以一改在改,要去國際闖蕩會吃很多虧。
(→大腸花支持者大概會說大不了不出國闖蕩,在台灣搞社運、抗議就好。)
筆者聽到這裡真的是心有慼慼焉。
春秋鄭國名相子產曾說過「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支持太陽花者大概都會用這種類似的理論來讚揚太陽花和小綠政府徹告的行為。
不過請別忘記了,子產剛掌權的時候可是嚴格遵守禮制來治理鄭國,搞得人民對他反彈很大。
衝進行政、立法兩院到底有沒有犯法?公道在於人心,怎麼可以隨便撤銷告訴呢?
這對遵守法律和命令維護秩序的警察人員真是情何以堪。
筆者可以接受三審之後英文蔡總統特赦帆哥、襲胸廷等人,
即便結果一樣,不等同行政端可以直接撤銷告訴。這不是法治國家該有的行為。
回頭看看周遭,相信你我都會覺得台灣自認講法但是講的太重人情,阻礙了國家進步,也讓弊端一再發生。
台灣,可惜了。
0918工商時報有超哥的專訪,內容和當日節目差不多。摘錄如下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918000097-260202
在先前離開花旗環球證券、轉戰巴克萊資本證券期間,楊應超曾任香港主版上市公司和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IPO公司財務長,不但當過7年的董事會董事,也有多年獨立董事身分,直到今年才卸任。楊應超以香港對於企業公司治理管理經驗指出,兆豐金控個案基本上是內控和法遵(Compliance)出問題,應該不是洗錢,因為洗錢手法不會如此粗糙,在外資銀行裡面,對Compliance是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美國政府行政單位要求提供資料,銀行好像有點愛理不理,也不仔細回答問題,不找律師好好商量?銀行管Compliance的人同時負責業務,自己監督自己?這樣出事的機率當然會很高。楊應超覺得,台灣對法律和法遵普遍了解程度不夠,也不尊重,對一些基本的知識也不足,比方說,再怎麼不高興,怎麼可能在立法院內打架?然後學生也跟著效法,衝進立法院和行政院,這種情況發生在美國很可能馬上就被警察當場槍斃,然後在台灣竟然還沒事?如果社會上對法律如此不尊重,那台灣的銀行對於美國SFC的法遵通知不重視也可以理解了,對外資銀行來說,只要一觸犯法遵,二話不說,連老闆都沒辦法保你,這是很現實的。至於樂陞案,楊應超指出,股市一樣沒有白吃的午餐,怎麼可能公司股價連100元都不到,然後會有人用100多元來公開收購部分股份,這麼容易讓散戶賺差價?如果這麼容易賺錢,那分析師都不用幹了,也不用那麼辛苦去研究財報、分析公司。楊應超表示,獨董在外國是件很嚴肅的事情,之前之所以願意幫香港大洋集團當獨董,是因為曾擔任過該公司財務長,充分了解公司內部情況,而財務部的同事都是自己人,數字完全可靠,一調就有,且公司幾個獨董成員大部分是別家公司現任財務長或法律長,而獨董也跟會計審計團隊非常熟悉,可以獨立質詢,定期開董事會,接受專業訓練,層層把關,才敢負這個獨董的法律責任,絕對不是為了個董事酬勞,因為跟可能出現的風險不成正比。其實,美國上市公司要求更高,經過安隆事件後,新立案Sarbanes-Oxley法律要公司執行長和財務長負個人法律責任,有事需坐牢,不是罰錢就了事。楊應超指出,平心而論,台灣外部獨董對公司內部不可能都百分之百了解,通常都是因相信管理階層,尤其是獨董薪酬那麼低,所以如果出事,公司管理層還是該負大部分責任,因資訊永遠不對等。楊應超還提到,他當時願意當大洋集團獨董最大的原因,還是相信老闆和董事長是個正派經營的家族,不用擔心會出亂子,這就是一個信任問題。楊應超之前常覺得台灣國際觀要再加油,兆豐金控與樂陞案剛好凸顯這方面不足,包括一般法律或法遵基本常識,以及投資風險管理,藉由這次教訓,能夠引入國際人才與相關經驗,當然,擁有外資經驗的他,也非常願意將自身經驗回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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